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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决算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10-17

 

 

武汉纺织大学决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强化学校财务决算管理和监督职能,全面、系统、准确地提供会计信息,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与报表》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决算报告是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省财政厅决算编审要求,以年终审核无误的会计账簿数据为基础,结合部门预算等材料,综合反映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三条 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财经法规,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编报及时、说明充分。财务决算要切实做到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第四条 财务决算对有特殊要求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经费提供单位的要求编制财务决算报表。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全面统筹及编制学校财务决算报告,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配合财务处提供财务决算所需各项数据,并建立事业发展年报制度。具体职责如下:

1.财务处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项财务决算数据,制定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编制年度财务决算草案并提交学校会议审议。

2.学校办公室负责提供本年度学校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同时清理和核实公务接待费及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含购置费)的金额,公务接待的人数、次数。

3.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进行账账、账实的核对,并提供年度资产情况表。

4.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提供本年度按货物、工程、服务进行分类的政府采购数据。

5.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清理和核实本年度因公出国(境)的金额及组团的次数和人数,以及公务接待费中国内接待外宾的金额、人数、次数。

6.科学技术处负责提供年度科研经费到账情况。

7.发展规划处负责提供学校年度基础信息数据和目标任务完成进展情况。

8.人事处负责提供年度教职工人数、人员经费结构分类统计情况。

9.学生工作部负责提供年度学生人数和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统计情况。

10.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支出结构分析情况。

第二章  年终清理结算

第六条  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数据与各项财政拨款数据,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清理核对收支款项。如实反映年度内全部收支,不得隐匿收入或虚列支出。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当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当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如实列报。

第八条 清理核对往来款项。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进行清理对账,经认真分析后,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九条 清理货币资金。

(一)对货币资金进行清理核对。与开户银行对账,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并编制余额调节表。

(二)根据有关规定,做好银行账户年检工作。

第十条 清理财产物资。财务处与资产与实验管理处就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账目进行核对调整。

第十一条 检查日常核算的正确性、合理性、完整性。清理科目账和项目帐,保证会计账簿记账准确。

第十二条 检查项目结余与基本支出结余情况。

第三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与上报

第十三条 财务决算报告包含会计报表和财务决算分析报告。

(一)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包括基础数据表(含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填报说明、分析表。基础数据表主要反映部门收支预算执行结果、资产负债、人员机构、资产配置使用以及事业发展成效等信息。填报说明是对基础数据表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包括部门基本情况、数据审核情况、年度主要收支指标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因重大事项或特殊事项影响决算数据的情况说明等。分析表对部门决算重要指标进行分析比较,反映部门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二)财务决算分析报告。根据本年度部门决算数据对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及预算绩效进行全面、深入地分析,对部门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财务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解决方案,对财务决算中的特别事项进行详细说明。主要包括:单位概况、年度事业计划完成情况和效益情况、年度综合财务情况分析、年度财务工作总结、下一年度财务工作计划、特别事项说明等。

第十四条 根据省财政厅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说明及软件操作要求,编制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对财务报表的勾稽关系、数据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报表中各项指标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编制说明和指标解释进行编制,表内各项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

第十五条 财务决算不同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准确提供财务决算所需资料。任何人不得随意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决算报表的有关数据。

第十七条 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经学校会议审定后,按省财政厅相关要求予以报送。

第四章  财务决算报告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决算报告资料包括以各种介质存放的各类报表、编制说明、分析报告、总结等。

第十九条 决算编制人员应在决算批复后按财务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财务决算报告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决算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学校决算经省人大批复后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省人大信息公开要求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年度决算报告应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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